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奉贤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国有物业出租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国有、集体物业,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法拥有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国有物业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方),将其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开展物业出租的适用本规程。其他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开展物业出租的可参照执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从事物业出租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物业出租原则上不得作为交易标的。
第七条 通过本公司进行的物业出租实行公开挂牌交易制度,交易方式包括拍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国有物业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公司、出租方应对意向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参与物业出租交易的各方,对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十一条 出租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物业出租交易时,应与本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同时递交《房屋使用权出租信息披露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出租方递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公司予以接收登记。本公司对物业出租披露的信息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本公司在5个工作日进行公开挂牌;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本公司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出租方。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本公司通过本公司网站等渠道发布出租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交易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网站发布之日起计算。相关部门如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本公司将按照原挂牌周期继续发布信息,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若须变更挂牌信息重新发布挂牌信息的,出租方应递交与变更相关的书面材料递交到本公司;若有特殊原因需撤牌的项目,出租方应写明原因并递交《资产挂牌终结申请书》到本公司。
第四章 标的展示
第十五条 出租方应在信息公告中设置标的展示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展示期间查勘标的物业的,出租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意向登记及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在网站报名登记真实信息,或向本公司提出承租意向申请,并递交《房屋承租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公司对意向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公告期满,本公司对意向承租方递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就意向方是否符合承租条件提出意见并提请出租方确认。
第十九条 出租方对本公司的资格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如项目未对承租方的资格条件做出限制,出租方可委托本公司独立对意向承租方进行资格审核及确认。
第二十一条 意向承租方应按项目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方交纳保证金后,获得参与交易的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交易资格。
第二十二条 若只有一名意向承租方报名,签约后保证金将转为首期租金,若有两名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未成为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拍卖当日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保证金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出租标的首年三个月月租金(挂牌价格)数额。
第二十三条 交易涉及租赁优先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在收到保证金并确定为合格受让方后向出租方出具《租赁资格通知书》。出租方在收到《租赁资格通知书》后主动与承租方根据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的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并保管合同,并将合同上传到本公司备案,双方应按公告约定支付除保证金外的首期租金、押金、咨询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到本公司指定账户。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在收到以上全部款项后出具《资产租赁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出租方在收到《资产租赁确认书》后与承租方交接交付。
第七章 成交结果公示与公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如需进行成交结果公示的,本公司将交易结果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租赁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交易结果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物业出租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即首期租金),一般以人民币结算。交易资金应通过本公司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非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本公司按约定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交易价款(即首期租金)进行监管与结算。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等相关费用支付到本公司指定的账户。本公司自出具《资产租赁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划转相关资金。
第三十二条 其它交割事项,由有关各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交易收费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基础服务费:按首年月租金成交价格的0.5倍收取,单宗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若手续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出租方在挂牌前有承租方并由原承租方取得使用权的,可减免出租方服务费。具体以项目公告为准。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应自签署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交纳信息咨询服务费。本公司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五条 若因交易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又解除的,本公司向交易双方已收取的信息咨询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章 出具租赁确认书
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资产租赁确认书》:
(一)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二) 交易双方已交付首期租金、押金、咨询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 资料归档
本公司自出具《租赁确认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章 附 则
本公司对本规程具有最终解释权。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